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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(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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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劳动劳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合同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法第法第;(二)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(三)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(四)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条什条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劳动上海创业项目;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
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合同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法第法第;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,会明确约定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条什条相关内容。

3、劳动劳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合同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法第法第;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;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的;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;法律。

4、总的来说,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当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、法规时,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劳动合同。

5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: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,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、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,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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